四川省资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盛晔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19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2002行审12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原四川省资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秀梁,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贵全,系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盛晔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侯家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格华。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非诉执行审查申请,请求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地税稽罚【2017】25号)。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撤回审查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申请。
审 判 长 谢安彬
审 判 员 张雅丽
人民陪审员 付 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甘 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