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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与天津港保税区京铁天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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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与天津港保税区京铁天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京铁天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佟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和(2014)川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接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中铁物资集团西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港保税区京铁天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5)广执字第121-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发现新的执行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京铁天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8200315.50元;或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京铁天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他人处的债权98200315.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京铁天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值98200315.5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或者扣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晋晖

代理审判员  程 健

代理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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