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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承租厂房用电费,出租方可以给开电费发票吗?

承租厂房用电费,出租方可以给开电费发票吗?

留言时间:2021-08-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因业务需要租用B公司(一般纳税人)的厂房,由于供电协议是以B公司的名义签署,电力公司每月按用电总量开具给B公司,实际电费由我公司承担。那么我公司如何取得电费发票进行抵扣呢?(B公司不能更改电费户头为我公司)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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