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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事业单位开具发票

09-29 我要评论

事业单位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2-1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某事业单位开具发票,他们只提供单位全称,可以开具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纳税人向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的,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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