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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及申报操作说明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及申报操作说明

日期:2020.4.10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发布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对涉及到的系统功能进行优化升级,主要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等业务。最新相关政策请及时查阅电子税务局《支持防控新冠病毒税收优惠专栏》。

敬请留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等。

享受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请对照政策享受。可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根据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正确操作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系统相关功能升级情况进行说明。

一、增值税申报

(一)减免事项以及减免性质代码说明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依据8号公告第三条,自行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相应栏目,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112060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见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模块下“支持防控新冠病毒税收优惠专栏”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2.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依据8号公告第五条,自行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相应栏目,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112060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依据8号公告第五条,自行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相应栏目,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1120604”。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8号公告第五条,自行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相应栏目,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1120605”。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依据9号公告第三条,自行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相应栏目,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1120606”。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第19栏填写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免税服务等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自动带出,第9栏和第10栏数据手工据实填写,即完成免税销售额填写。

2.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选择对应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新增减免性质代码:“01120602、01120603、01120604、01120605、01120606”及所对应的减免事项。符合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对应的减免事项,进行免税申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填报“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9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第9栏自动带出。

2.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选择对应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新增减免性质代码:“01120602、01120603、01120604、01120605、01120606”及所对应的减免事项。符合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对应的减免事项,进行免税申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其他事项提醒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第三条、第五条和9号公告第三条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二、消费税申报

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中,新增减免性质代码“01120601” 及所对应的减免事项,符合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进行免税申报。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纳税人可依据9号公告第三条,自行填写“消费税申报表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中“减(免)税额”,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1120601”。

三、增值税申报表新增所属期选择功能(支持跨月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后的跨月申报,通过选择增值税申报表的所属期(选择延期申报核准的所属期)进行网上申报。

四、留抵退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自行申请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中“退抵税(费)企业类型”选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纳税人可依据8号公告第二条,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五、“支持防控新冠病毒税收优惠专栏”功能

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模块设置“支持防控新冠病毒税收优惠专栏”,方便纳税人学习了解新冠肺炎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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