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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申报操作说明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申报操作说明

日期:2020.4.1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业,国家出台了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申报升级说明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的,也可以按照3%征收率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3月1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在一季度申报期前尚未开具发票的;三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举例说明:3月按1%征收率自行开具了50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不含税金额50000元,税额500元。3月开具专票销售额可减按1%征收增值税,减征应纳税额50500/(1+1%)*2%=100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50500/(1+1%)*3%-1000=500元)。

五、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正确操作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我省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列举五种不同情况填写申报表示例如下:

(一)符合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

1.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举例:某企业从事百货零售,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3月份(均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同)的含税零售收入分别为154500元、51500元、80800元,分别按照规定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该纳税人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154500+51500)/(1+3%)+80800/(1+1%)]=280000元,小于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第9栏“免税销售额”为:280000.00;

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为:280000.00;

第19栏“本期免税额”为8400.00;

第2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为8400.00。

   2.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举例:某企业从事百货零售,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3月份(均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同)的含税零售收入分别为154500元、51500元、80800元(其中,3月按1%征收率自行开具了50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50000元,税额500元),其余收入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该纳税人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154500+51500)/(1+3%)+80800/(1+1%)]=280000元,小于30万元,可以就其普通发票对应的销售额230000元免征增值税,其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需缴纳增值税。同时,3月开具专票销售额可减按1%征收增值税,减征应纳税额50500/(1+1%)*2%=1000元。一季度应纳税额合计为50500/(1+1%)*3%-1000=500元。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第1栏“(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0.00;

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和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为230000.00;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为1500.00;

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数”为1000.00;

第19栏“本期免税额”、2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为6900.00;

第22栏“应纳税额合计”和2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500.00。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第13号公告,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1000.00。

(二)不符合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

1.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举例:某企业从事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20年1月至3月的含税销售收入分别为267800元、0元、151500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该纳税人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

[267800/(1+3%)+151500/(1+1%)]=410000元,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其3月的应税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151500/(1+1%)*2%=3000元。一季度应纳税额合计为410000*3%-3000=9300元。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第1栏“(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为410000.00;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410000.00;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为12300.00;

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数”为3000.00;

第22“应纳税额合计”和2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9300.00。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第13号公告,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3000.00。

2.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举例:某企业从事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20年1月至3月的含税销售收入分别为267800元、0元、151500元,其中3月按1%征收率自行开具了909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0000元,税额900元),其余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该纳税人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267800/(1+3%)+151500/(1+1%)]=410000元,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其3月的应税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151500/(1+1%)*2%=3000元。一季度应纳税额合计为410000*3%-3000=9300元。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第1栏“(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为410000.00;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90000.00;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320000.00;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为12300.00;

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数”为3000.00;

第22“应纳税额合计”和2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9300.00。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第13号公告,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3000.00。

(三)符合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举例:某宾馆系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并销售货物。2020年1月至3月期间住宿服务收入分别为200000元、0元、120000元,销售货物含税收入分别为5150元、0元、3030元。其中住宿收入均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销售货物收入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分析:纳税人一季度超过30万元,但其提供的320000元住宿服务收入享受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其销售货物不含税收入5150/(1+3%)+3030/(1+1%)=8000元 ,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3月销售货物的收入可减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为3030/(1+1%)*2%=60元。一季度应纳税额合计为8000*3%-60=180元。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第1栏“(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8000.00;

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为320000.00;

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为320000.00;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为240.00;

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数”为60.00;

第19栏“本期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为9600.00;

第22栏“应纳税额合计”和2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180.00。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第13号公告,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60.00。

六、5%征收率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本次减征的范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其他免税政策也未发生改变。故以上业务的申报表继续按照原方式填写。

七、还敬请关注其他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合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除13号公告外,小规模纳税人还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等。其他其他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及操作见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栏中《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及申报升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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