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补交土地出让金应缴纳契税是否使用税收征管法追征期的规定?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9年补交土地出让金未申报缴纳契税200万,在2020年税收稽查中被发现,请问是否适用税收征管法5年追征期规定,不予补交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您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