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土地款销项抵减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取得土地款财政收据,目前已经转为一般纳税人,此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土地款收据是否可以进行销项抵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您的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票据,可以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