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自然人以股权出资征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两个自然人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作价入资到合伙企业,两个自然人和合伙企业为本次出资行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请教下:
问题1:请问合伙企业和自然人是否需要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问题2:对自然人股权出资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按照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由本人自行纳税申报?合伙企业无须代扣代缴吧?
问题3:自然人以股权入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增加,因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金,其出资额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本质不同,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申报缴纳营业账薄印花税?另外,因为目前没有合伙企业专用报表,向税务局报送报表时报送的是一般公司报表,合伙人出资在报表中体现在“实收资本”中,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吗?
以上问题麻烦老师给出权威解答。万分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 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对股权转让所立书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认购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2.根据财税〔2015〕41号 规定:“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3.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