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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再生资源生物质颗粒增值税

再生资源生物质颗粒

留言时间:2020-04-0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税务局。我准备办一家再生资源生物质燃烧颗粒加工厂,收购并加工。我所收购的生物质原料大部分面向老百姓,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样的话我就没有办法证明我的成本,没有进项,只有销项。税收已经远远超过利润。现想咨询税务局有没有关于这种情况的解决办法。现在很多再生资源生物质燃烧颗粒厂都是这种情况,增加我们这些想正规办厂的竞争力。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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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核定扣除。

   二、不属于核定扣除情形的,一般纳税人生产9%税率货物的,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也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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