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疑问
留言时间:2020-04-0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1月份的工资2月底发放,3月申报期申报。3月申报时原本扣除基数应为5000元,因为发放和申报比较晚,申报时实际扣除基数为1万元。我单位的理解是,3月份申报2月份所得(也就是2月底收到的1月份工资金额),以此类推,次年再由员工进行汇算清缴。想请教这样是否合规?我理解的应该为1月份所属期的工资截止到2月份申报期虽未实际发放,但应按照基于考勤做的工资表先行申报,不能按照实际发放的次月申报,会造成扣除基数错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