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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

09-29 契税缴纳期限 我要评论

关于契税缴纳期限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为2019年12月,但是一直未办理土地证,2020年4月需办理土地证,我公司在2020年4月缴纳土地契税。河南和大连都曾出台规定契税的缴款时间为产权转移之前。

请问安徽是否出台契税的缴纳期限文件?4月缴纳契税是否有违约金?

请具体回答,非常感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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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十五、关于契税缴纳期限问题 我省核定契税缴纳期限为30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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