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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国税函[2009]312号!现在公司法已经不要求资本金到位,在该情况下,要按照国税函[2009]312号要求对未实缴的利息部分做纳税调整吗?

09-29 国税函[2009]312号 我要评论

关于新公司法更改后的疑问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现在公司法已经不要求资本金到位,在该情况下,要按照国税函[2009]312号要求对未实缴的利息部分做纳税调整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文件是税务机关对于投资未到位企业,发生对外借款支付利息的规定。您的企业如有以上情形的,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事宜。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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