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下,所得税汇算清缴里面关于残疾人工资薪酬加计扣除,是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该残疾人银行打款的数字填写吗??还是按照该名残疾人应发工资数填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