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农产品对方个人从税务局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企业,从农户个人处收购免税农产品,主要用于一线员工和办公招待(非再加工或直接对外销售),对方以个人名义在税务局给我公司代开了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是否可凭票按现有的农产品抵扣优惠政策进行进项税抵扣?安徽省内各地是否有抵扣支持 的相关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您的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属于不得抵扣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