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属于一家施工企业,在市属县有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所在地为了留着税源,要求公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所有税费在分公司缴纳(有的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的是一般纳税人,都是2019年设立的分公司)。现进入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要不要把分公司的所得税纳入总公司进行汇总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咨询了分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说不需要,而总公司的税务部门说要,有的回复说是2019年新成立的分公司,不能纳入总公司进行汇算清缴);成立的分公司属于小微企业,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其中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二、如果总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分公司可以享受,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