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款所属期选错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局领导:
我司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到楼款后会对增值税进行预缴;2019年1月份预缴所属期为2018年12月份的税款时,因财务人员选错所属期将税款所属期选成2019年1月份(申报时系统首选项,需要手动选择),2019年1月14日缴纳的税款金额无误,只是所属期有误。
针对该部分操作,请问领导我司应该如何处理?需要缴纳滞纳金吗?(从企业纳税的角度,税款我是按时缴纳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