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票单位遗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03-3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从外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发票开具时间2016年7月22日。
现在,作为受票单位如何处理、入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由丢失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纳税人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