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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受票单位遗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受票单位遗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03-3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从外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发票开具时间2016年7月22日。

         现在,作为受票单位如何处理、入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由丢失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纳税人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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