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食堂做饭人员劳务收入代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03-3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在镇政府食堂做饭,劳务收入每月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请问适用税目、税率、行业,能否享受防疫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个人获得劳务报酬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疫情期间的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包括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等。
如您属于以上服务的,增值税享受免征优惠,随征的附加税费也无需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如您个人有捐赠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以上为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