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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自行开发房地产公司,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时,需要随征附加税吗?

自行开发房地产公司,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时,需要随征附加税吗?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行开发房地产公司,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时,需要随征附加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需要随征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符合条件可享受附加税费优惠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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