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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20-03-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上述文件还有效吗,如果有效,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免征各项税收吗,各项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吗?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认定要民办非营利机构按上述规定取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法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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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应按照财税〔2018〕13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符合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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