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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2017年10月份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偷税的,属于2020年4月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偷税次数计算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留言时间:2020-03-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请问:税务局在2016年开始稽查,直至2017年10月份才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发生在2015年,性质为偷税。

        如果上述纳税人2020年4月份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上述处罚是否可以不计入“申请退税前36个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次数内?还是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为准?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2017年10月份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偷税的,属于2020年4月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偷税次数计算范围。如您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仍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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