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留言时间:2020-03-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请问:税务局在2016年开始稽查,直至2017年10月份才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发生在2015年,性质为偷税。
如果上述纳税人2020年4月份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上述处罚是否可以不计入“申请退税前36个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次数内?还是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为准?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2017年10月份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偷税的,属于2020年4月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偷税次数计算范围。如您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仍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