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20-03-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9年度购入一批循环泵、酸碱泵、中和塔、酸洗塔、碱洗塔等设备专用于污水处理站建设改造,同时购入一批烟雾净化设备,请问在办理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将这批设备按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具体标准可参考财税〔2017〕71号附件1、附件2。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