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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企业所得税缴纳毛利额计算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企业所得税缴纳毛利额计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毛利额计算的依据为:预收账款含税(还是不含税)*毛利率?比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当年预收房款1000万,毛利率为10%,当年未结转收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仅预缴3%的增值税。该1000万是否需要价税分离,按照1000/(1+9%)*10%计算毛利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建议您在计算预售收入毛利额时按价税分离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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