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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增值税B级纳税人异常发票处理

异常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增值税B级纳税人,由于上游企业部分发票被列入为异常发票,我公司已按照规定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此项业务确实为真实业务,且能够提供购销合同、出入库记录、及付款流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是否可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核实,并予以转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您的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不符合以上文件第(四)款规定,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您对认定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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