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疫情期间免税与专票开具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经营餐饮住宿的酒店,符合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免征范围,但根据疫情期间财税规定,一旦享受增值税免征则不得开具专票,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1.上期(12月)已确认申报的收入未开票,本期是否可以开具专票?如果可以开具,那不是与享受增值税免征期间不得开具专票的要求相冲突吗?
2.在1月开具的专票中因客人分布天南海北专票不一定能全部追回,能否对未追回的专票正常纳税,其他部分享受增值税免征?(对应进项税按可确认税额或营收比例转出)
3.目前酒店享受增值税免征不可开具专票,但客人不理解执意要开专票(解释无果),造成双方矛盾,若问题2的方式可行,能否疫情期间参照执行,对专票部分正常纳税?且目前省内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有的地区可以,该问题有无统一答复口径。
4.疫情期间增值税免征的方式选择参照营改增2016.36号文执行,一经选择36月不可变更,但非备案制,疫情结束恢复正常纳税。疫情期间显然不会那么久,那么如果我可以使用4个月免征(假定疫情4月结束),未满36个月。我能否对增值税免征政策,仅使用1月,2月开始恢复正常纳税而不是待疫情结束。
以上问题,请不吝赐教,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2月,已按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的,1月份可以补开原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3.政策下发之后,纳税人仍然选择免税的,必须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一部分开具专用发票缴纳税款,一部分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免税。
4.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从哪一个税款所属期开始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但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后放弃免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