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
留言时间:2020-03-2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之前的规定是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现在对农户的政策是不延续了吗?而且金融机构对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也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续还会出台相关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目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及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政策,执行期限已到期,未出台延续的相关政策,您的意见建议我们会进行反馈,建议可以持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最新公告。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