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咨询
留言时间:2020-03-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行政单位发放车贴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安徽省可扣除的规定标准的公务费用是什么,规定标准内的公务费用是否可计入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具体标准建议您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