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省局领导您好!我是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开发建设一幢酒店(产权属于A公司),该幢酒店房产目前由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酒店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因受疫情影响,B公司经营情况惨淡,请问对于产权不在B公司名下的酒店房产,A公司是否可以参照皖财税法〔2020〕287 号,(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 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征3个月的税收减免?谢谢您的答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根据您的描述,该酒店的产权由总公司所有并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可按照皖财税法〔2020〕287号: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