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个税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因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支付的专家评审劳务费,因支付评审专家费时未能获取发票,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凭专家费用领取签收表报销入账?专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还是专家自行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应以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账务处理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2.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