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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城市垃圾处理费问题

09-29 城市垃圾处理费问题 我要评论

城市垃圾处理费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那些类型企业需要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企业纳税系统有这个税种,是不是表示就要交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具体需要联系各市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

   (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随水费同时征收。由市供水集团代征。

   (二)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3‰征收。有兼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主营所属行业划分。由市税务部门代征。

   (三)市、区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属财政供给的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和省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驻肥部队,制造业、批发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和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2元征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期2元征收。交通运输业(客运)按座位数,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按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按每月3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征收。餐饮摊群点按每摊位每月3元征收。

   除本条(一)(二)(三)(四)款列举的行业和收费标准外,凡在合肥市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业和单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以上行业和单位由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征收。”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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