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免税的B公司要交这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税务局:免税的B公司要交这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有限公司100%收购B有限公司,B公司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B公司股东承担B公司账面存在的债权债务,其中债权合计100万元,债务合计300万元,B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给B公司股东个人后,B公司有收益200万元,请问免税的B公司要交这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60号规定:“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被收购涉及到清算的,应按以上规定办理。因您的业务较为复杂,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