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店业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企业为一家酒店公司,总公司为独立法人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酒管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下设非独立法人分公司开展日常酒店运营(分公司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申报缴纳)。现酒店房产属于总公司,由总公司按季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酒店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曾经一度关停目前酒店营业仍未恢复正常的一半水平。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件:“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总公司的此处酒店经营用房是否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困难减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根据您的描述,该酒店的产权由总公司所有并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可按照皖财税法〔2020〕287号: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