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汇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扣除比例分摊方式问题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在个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于子女教育原是夫妻双方各扣50%,汇算清缴过程中,是否一方可以放弃扣除,另外一方100%扣除。
2、汇算清缴过程中,赡养老人发现分摊方式选择错误,是否可以重新选择和填写金额,重新汇算。汇算后如补税小于400,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免予申报。
3、某员工2018年通过公积金贷款形式购买了70年产权的公寓(主要用来居住),该公积金贷款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该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4、由于预扣预缴环节,部分纳税人夫妻双方无法准确估算专项附加用于哪一方更为优惠,想咨询汇算阶段是否重新选择扣除比例、分摊方式以及由谁扣除的事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子女教育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由于商住两用房同样具有居住性质,因此纳税人按照首套贷标准支付的利息可以享受房贷利息扣除。
4.建议您确认具体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可参考国发〔2018〕41号规定,文件规定中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的,按照规定执行。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