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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皖财税法[2020]287号 !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

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对交通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单位主要从事港口码头装卸搬运业务,不知道是否符合交通运输企业,享受上述减免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的文件解读:关于政策减免行业判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建议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行核实企业是否属于交通运输企业。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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