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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 [2020] 287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咨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皖财税法 [2020] 287号: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请问这个比例如何理解,能否举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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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因企业实际业务不同,建议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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