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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地产入股企业涉税咨询

09-29 房地产入股涉税 我要评论

房地产入股企业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要与另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一家企业。

我公司出资40万,占40%股份,对方单位用房产出资,占60%股份。

请问下,这种房产入股需要交增值税和印花税嘛?纳税主体是不是新成立的公司呢?

如新公司成立后,我公司追加投资20万,之后我公司占51%的股份,对方单位的房产出资占49%股份,这个增资是不是只涉及印花税?缴税比例是多少?主体是不是新成立的公司呢?

问题较为复杂,烦请您帮忙解答,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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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用自有的不动产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同时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由立据人双方缴纳。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投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新成立企业获得投资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由立账簿人缴纳。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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