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费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取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时,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计算所得时,可以扣除吗?
如果可以扣除,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哪个栏目填这些扣除?
谢谢回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不可以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