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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存储的货物是整车是否符合财税(2017)年33号文中的大宗商品

09-29 财税(2017)年33号 我要评论

存储的货物是整车是否符合财税(2017)年33号文中的大宗商品

留言时间:2020-04-1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属于提供仓储的企业,存储的货物是整车及零部件以及一些随车物品,其中整车含少量的皮卡农用车,根据财税(2017)年33号文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公司存储的上述物品是否属于大宗商品的范围,能否享受该优惠政策,另外,存储的多种商品如何划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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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7〕33号生效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已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存储整车、零部件及随车物品的,不属于文件规定的范围。

   存储多种商品的,建议您核实是否主要储存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货物,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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