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征,按什么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1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教明电〔2020〕3号: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请问: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征,按什么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安徽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docx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取得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一次性就业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