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费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4月14日,我曾在本平台咨询: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取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时,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计算所得时,可以扣除吗?
贵局回复: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不可以扣除。
贵局在“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8月)”第十二个问题中,这样明确: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想请问:同样是要缴纳增值税的综合所得收入,为什么劳务报酬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而特许权使用费不可以?法律依据在哪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取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时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计算所得时,也可以扣除。在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写收入时应将扣除前的数据填写在收入栏次,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填写在费用栏。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