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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费扣除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费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4月14日,我曾在本平台咨询: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取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时,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计算所得时,可以扣除吗?

贵局回复: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不可以扣除。

贵局在“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8月)”第十二个问题中,这样明确: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想请问:同样是要缴纳增值税的综合所得收入,为什么劳务报酬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而特许权使用费不可以?法律依据在哪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取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时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计算所得时,也可以扣除。在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写收入时应将扣除前的数据填写在收入栏次,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填写在费用栏。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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