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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咨询发票开具新规定

09-29 咨询发票开具 我要评论

咨询发票开具新规定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要求不可给客户开具“个人”两个字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国家规定吗?有依据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建议您开具发票时应按实际业务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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