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要求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抬头不可以开具“个人”两个字,这符合税务局要求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建议您开具发票时应按实际业务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