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手续费发票,抬头为个人,请问可以作为公司的费用扣除依据吗?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手续费发票,抬头为个人,请问可以作为员工所属公司的费用扣除依据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为单位抬头发票,个人抬头发票建议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