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29个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个施工证。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
请问,我公司拟对该项目作为一期进行整体清算,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进行认定吗?还是我们直接自己进行判断。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一)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取得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进行清算。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