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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问题

09-29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 我要评论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29个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个施工证。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

请问,我公司拟对该项目作为一期进行整体清算,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进行认定吗?还是我们直接自己进行判断。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一)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取得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进行清算。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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