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体委托第三方经营房产税如何纳税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公司开发了一个商业综合体,目前委托给旗下的商管公司经营,与之签订托管协议,商业综合体出租产生的租金也由商管公司收取,请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由实际收益的商管公司缴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据此,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如属于特殊情形的,按照文件执行。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根据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正常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您可以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具体纳税人。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