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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生物制品简易征收问题

生物制品简易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产酒酵母液及白酒窖池环境调节菌液的科技型企业,主要通过微生物发酵生产各种菌液,请问能否按照简易办法执行3%征收率?税法对生物制品有无相关限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建议您根据上述文件判断是否符合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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