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义务时点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2016年委托施工企业自建办公楼,2019年1月峻工后即进行装修,2020年2月装修完成但还未进行验收(2020年2月通过了消防验收),也未入驻使用。我单位拟于今年5月完成验收并入驻,请问房产税应从什么时点缴纳?2020年6月、2020年3月还是2019年2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验收标准建议参考住建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