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转债交易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若企业在二级市场售出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就该项交易所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取得的收益/(1+6%)*6%?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适用税率6%。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