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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企业可转债交易增值税

企业可转债交易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若企业在二级市场售出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就该项交易所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取得的收益/(1+6%)*6%?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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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适用税率6%。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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