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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免税咨询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免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免税政策,但是因为业务需要开具了专票也开具了普票,普票也没按免税发票开具(6%普票),我开具的普票这一部分可不可以单独享受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发票,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的红字发票应当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公告、及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的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在8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放弃免税,应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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